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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電大戶 應列下波管制對象

 
 

碳費第一階段徵收對象可能從「排碳大戶」擴及到更多業者。記者黃仲裕/攝影

碳費第一階段徵收對象可能從「排碳大戶」擴及到更多業者。記者黃仲裕/攝影

環保署擬重新研議碳費第一階段徵收對象,可能從「排碳大戶」擴及到更多業者。學者說,歐盟碳關稅將提前至二○二五年正式上路,台灣應加速腳步,明年就該對排碳大戶徵收碳費;另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的「用電大戶」應列為下波徵收對象。

 

台大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學程兼任助理教授趙家緯說,若擴大碳費徵收對象,首先要考量碳盤查及驗證行政成本,依據現行「能源管理法」,只要契約用電容量逾八百瓩就屬列管的能源用戶,每年要定期申報能源資料,包括用油、用煤、用電等,可進一步促成溫室氣體盤查及能源管理的整合,列為下波徵收對象。

 

趙家緯說,基礎加工製品等部分行業未來用電、排碳量預計會上升,未來也應優先考量徵收碳費;且歐盟碳關稅原訂二○二六年上路,近期研議提前一年,台灣若不加速恐來不及因應,建議至少明年起對排碳大戶收碳費,二○二五年前納入用電大戶及更多業別。

 

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說,認同碳費擴大徵收對象、落實「汙染者付費」原則,但要評估收取碳費後的減碳效益、配套、輔導措施及衝擊影響,甚至徵收對象若擴及中小企業時,要考量是否有足夠承受能力。

 

林彥廷說,碳費徵收過程會有「陣痛期」,要有公正轉型概念及輔導機制;工總等團體不斷要求碳費要專款專用、回歸到大企業本身,但若如此等同是產業補貼,「錢從左邊口袋放到右邊口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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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陳 少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